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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人在青島東路的時候,除了努力用iPhone注音輸入法打當時坐在那裡的觀察和感想之外,我也一直在想坐在這裡然後呢?所有熟識我的朋友應該都知道我不是個愛搞運動的人,對我來說要怎麼達到我想要的目標比過程重要,以前在學校的時候就是如此。不過我也要說我很尊敬這些能夠轟轟烈烈幹一場的孩子們,畢竟這是他們所要面對的未來。星期五看到現場的情形,之後在網路上和電視上聽到裡面一些領導學生的談話跟聲明,我不敢說每一個參與的孩子都是,但是我覺得有不少的孩子有好好思考過他們行動的緣由跟訴求等等事情。
老實說這幾天我一直覺得是我們這些大人把孩子逼上街頭的!目前執政者代表馬先生是我們選出來的(還是連任!),目前立法院這些黨意高過民意的立法委員是我們選出來的。是我們這些大人在這麼長的一段時間放任這個國家的執政者為所欲為,就算大家有許多的不平,也大多在電腦鍵盤的後面開罵,或者看政論節目裡的人罵執政者,然後覺得爽過了就好了,所以執政者覺得他只要說「謝謝批評指教」,卻不需要因為人民的怨氣改變做事情的方式。也是我們這些大人在經歷過這麼長一段時間的民主選舉之後,還是沒有把立委品質跟監督立委有沒有好好代表選民聲音這兩件事看得很重要。許多時候大家還是選黨不選人,導致這些立委能夠當選的主因是因為黨的動員與支持,這也難怪他們會黨意高過民意,畢竟這樣他才能取得下一次黨的提名支持。
所以這幾天我一直在facebook上提罷免立委這件事情,我覺得這是我們這些大人可以守護這些孩子的辦法,甚至該說是我們這些大人的責任,因為社會現在這個環境是我們造成的,我們害得這些孩子得用走上街頭的方式才能讓執政者跟本來應該代表民意的立法院聽他們的聲音!很多人說罷免立委不容易,這是一定的,畢竟機制不能簡單到每次落選的人就來發動罷免,但是我相信罷免立委不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們因為罷免立委不容易就不採取任何行動,那這些立委當然一旦選上之後就可以不管選民,反正他們沒有會失業的危機感,還是要聽黨意確認自己可能要嘛進到執政體系「當官」或是可以繼續被提名。反正台灣人很健忘,又聽從政黨的動員,所以在競選期間再出來微笑鞠躬揮手拜票就好!
我真的希望我們人民可以好好的真的成為主人,讓這些立法委員知道我們這些人民的聲音才是他們該要遵守尊重的!
我大概整理了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以下簡稱「公職人員選罷法」),不過我不是學法律出身的,如果有不周延或是理解錯誤的地方,再麻煩專家出來補充指正。
1. 立法委員罷免案需要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選委會」)提出。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不分區跟僑居國外國民立委不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5條)不適用罷免原因應該是他們是照政黨比例選出來的,所以一般民選委員被罷免也會應想到政黨比例進而影響這些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席次。
2. 罷免案需要經過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提議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6&77條)
a. 原選舉區選舉人裡三人代表填具提議
b. 提議人數須達到原選舉區總選舉人數百分之二以上(小數點部分無條件進位)
c.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公務人員服務法24條)不得為罷免提議人)
中央選委會收到罷免案後需要在25日之內查對提議人名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9條)
若查完人數不足規定人數 -> 5日內補足,不然就不予受理。
若人數符合規定人數 -> 函告提議人代表於收到通知後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第二階段:連署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0&81&86 條)
a. 立委罷免徵求連署期間為30日(自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b. 立委罷免案的連署人數須達到原選區總選舉人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小數點部分無條件進位)
c. 同一罷免案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兩者分開計算。
d. 徵求連署期間:
罷免案提議人在可以設罷免辦事處跟設置辦事人員。
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是政黨各級黨部辦公室不再此限。
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辦事處與辦事人員的設置跟徵求連署方法依照「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http://law.ce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4987&KeyWordHL=罷免&StyleType=1)
以上提議跟連署有關的1. 選舉總人數是當選當時選區之選舉總人數。 2. 選舉人年齡和居住期間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2條)
中央選委會收到罷免連署後在40日之內查對名單。(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3&84條)
若名冊人數不足,就宣告罷免案不成立,並且一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
若名冊人數符合,就宣告罷免案成立並將罷免理由書副本交給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可在10日內提答辯書。
第三階段:罷免投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5&87&80&90 條)
a. 中央選委會在被罷免人提答辯書期間屆滿5日內公告
罷免案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罷免理由書
罷免答辯書
b. 罷免案之投票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30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進行。
c. 罷免案的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開票,都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裡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開票的規定。
d. 罷免案的成立需要下面達到兩個條件
a) 達到原選舉區總選舉人數二分之一的人投票;
b) 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的二分之一。
最後以驚天動地30秒主角張慶忠為例,他2012年當選立委時選區總選舉人數為276,684人。(source: http://www.tpcec.gov.tw/files/15-1002-17826,c3402-1.php)
所以第一階段罷免案的提議人需要新北市第八選區裡5,534人 (276,684 * 2% = 5,533.58 => 5,534人)
第二階段連署人另外需要新北市第八選區35,969人 (276,684 * 13% = 35,968.92 => 35,969人)
第三階段罷免投票需要新北市第八選區138,342人投票 (276,684 & 50% = 138,342人)
假設全部都是有效票的話,需要69,172人同意罷免(138,342 * 50% = 67,171人 再加一人讓總人數超過二分之一)
好像門檻很高,但是想想之前吳育昇的罷免案在第二階段只差一千多名連署,而這次的事件讓大家更有共識也更瞭解不代表民意的立委對國家的權利損害這麼大,應該可以號召更多人參與,特別是有孩子的人,你們真的希望我們這一代留給孩子的是這樣糟糕的民意代表嗎?
老實說這幾天我一直覺得是我們這些大人把孩子逼上街頭的!目前執政者代表馬先生是我們選出來的(還是連任!),目前立法院這些黨意高過民意的立法委員是我們選出來的。是我們這些大人在這麼長的一段時間放任這個國家的執政者為所欲為,就算大家有許多的不平,也大多在電腦鍵盤的後面開罵,或者看政論節目裡的人罵執政者,然後覺得爽過了就好了,所以執政者覺得他只要說「謝謝批評指教」,卻不需要因為人民的怨氣改變做事情的方式。也是我們這些大人在經歷過這麼長一段時間的民主選舉之後,還是沒有把立委品質跟監督立委有沒有好好代表選民聲音這兩件事看得很重要。許多時候大家還是選黨不選人,導致這些立委能夠當選的主因是因為黨的動員與支持,這也難怪他們會黨意高過民意,畢竟這樣他才能取得下一次黨的提名支持。
所以這幾天我一直在facebook上提罷免立委這件事情,我覺得這是我們這些大人可以守護這些孩子的辦法,甚至該說是我們這些大人的責任,因為社會現在這個環境是我們造成的,我們害得這些孩子得用走上街頭的方式才能讓執政者跟本來應該代表民意的立法院聽他們的聲音!很多人說罷免立委不容易,這是一定的,畢竟機制不能簡單到每次落選的人就來發動罷免,但是我相信罷免立委不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們因為罷免立委不容易就不採取任何行動,那這些立委當然一旦選上之後就可以不管選民,反正他們沒有會失業的危機感,還是要聽黨意確認自己可能要嘛進到執政體系「當官」或是可以繼續被提名。反正台灣人很健忘,又聽從政黨的動員,所以在競選期間再出來微笑鞠躬揮手拜票就好!
我真的希望我們人民可以好好的真的成為主人,讓這些立法委員知道我們這些人民的聲音才是他們該要遵守尊重的!
我大概整理了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以下簡稱「公職人員選罷法」),不過我不是學法律出身的,如果有不周延或是理解錯誤的地方,再麻煩專家出來補充指正。
1. 立法委員罷免案需要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選委會」)提出。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不分區跟僑居國外國民立委不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5條)不適用罷免原因應該是他們是照政黨比例選出來的,所以一般民選委員被罷免也會應想到政黨比例進而影響這些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席次。
2. 罷免案需要經過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提議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6&77條)
a. 原選舉區選舉人裡三人代表填具提議
b. 提議人數須達到原選舉區總選舉人數百分之二以上(小數點部分無條件進位)
c.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公務人員服務法24條)不得為罷免提議人)
中央選委會收到罷免案後需要在25日之內查對提議人名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9條)
若查完人數不足規定人數 -> 5日內補足,不然就不予受理。
若人數符合規定人數 -> 函告提議人代表於收到通知後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第二階段:連署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0&81&86 條)
a. 立委罷免徵求連署期間為30日(自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b. 立委罷免案的連署人數須達到原選區總選舉人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小數點部分無條件進位)
c. 同一罷免案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兩者分開計算。
d. 徵求連署期間:
罷免案提議人在可以設罷免辦事處跟設置辦事人員。
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是政黨各級黨部辦公室不再此限。
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辦事處與辦事人員的設置跟徵求連署方法依照「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http://law.ce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4987&KeyWordHL=罷免&StyleType=1)
以上提議跟連署有關的1. 選舉總人數是當選當時選區之選舉總人數。 2. 選舉人年齡和居住期間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2條)
中央選委會收到罷免連署後在40日之內查對名單。(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3&84條)
若名冊人數不足,就宣告罷免案不成立,並且一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
若名冊人數符合,就宣告罷免案成立並將罷免理由書副本交給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可在10日內提答辯書。
第三階段:罷免投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5&87&80&90 條)
a. 中央選委會在被罷免人提答辯書期間屆滿5日內公告
罷免案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罷免理由書
罷免答辯書
b. 罷免案之投票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30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進行。
c. 罷免案的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開票,都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裡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開票的規定。
d. 罷免案的成立需要下面達到兩個條件
a) 達到原選舉區總選舉人數二分之一的人投票;
b) 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的二分之一。
最後以驚天動地30秒主角張慶忠為例,他2012年當選立委時選區總選舉人數為276,684人。(source: http://www.tpcec.gov.tw/files/15-1002-17826,c3402-1.php)
所以第一階段罷免案的提議人需要新北市第八選區裡5,534人 (276,684 * 2% = 5,533.58 => 5,534人)
第二階段連署人另外需要新北市第八選區35,969人 (276,684 * 13% = 35,968.92 => 35,969人)
第三階段罷免投票需要新北市第八選區138,342人投票 (276,684 & 50% = 138,342人)
假設全部都是有效票的話,需要69,172人同意罷免(138,342 * 50% = 67,171人 再加一人讓總人數超過二分之一)
好像門檻很高,但是想想之前吳育昇的罷免案在第二階段只差一千多名連署,而這次的事件讓大家更有共識也更瞭解不代表民意的立委對國家的權利損害這麼大,應該可以號召更多人參與,特別是有孩子的人,你們真的希望我們這一代留給孩子的是這樣糟糕的民意代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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